比較最後更新 2026年10月8日

實體清單與外國直接產品規則(FDPR)的差異

在美國對中國半導體管制的新聞中,「加入實體清單」與「適用FDPR」經常同時出現。兩者都是美國出口管理條例(EAR)中的機制,但角色完全不同。以下整理這2種機制的差異,以及兩者結合時會發生什麼事。

Verdict結論

差異在於「管制的軸心」。實體清單決定「不能賣給誰」,凡是對列入清單的企業出口EAR管轄品項,都必須取得美國政府許可。FDPR則決定美國管制及於「哪些產品」,即使是在美國境外製造的產品,只要使用美國的技術或設備製造,就納入EAR管轄。單靠實體清單只對美國產品有效,但與FDPR結合後,連台積電(TSMC)這類美國境外企業製造的產品也無法送到列名企業手中。

主要差異

實體清單與外國直接產品規則(FDPR)依比較項目比較
比較項目實體清單外國直接產品規則(FDPR)
管制的軸心對誰(交易對象)對哪些產品(品項範圍)
形式企業・機構・個人的名單EAR的條文(規則)
效果對列名對象出口EAR管轄品項需取得許可將部分美國境外產品納入EAR管轄品項
涵蓋的產品EAR管轄品項(原則上為源自美國的產品・技術)使用美國技術・軟體・設備製造的外國產品
對美國境外企業的影響單獨使用時有限很大(連不含美國零組件的產品也涵蓋)
執行機關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(BIS)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(BIS)
半導體領域的代表案例華為(2019年)、中芯國際(SMIC,2020年)、長江存儲(YMTC,2022年)針對華為(2020年)、針對先進運算(2022年)、針對設備(2024年)

只靠實體清單仍有漏洞

2019年華為被列入實體清單後,美國企業未經許可就不能再把產品賣給華為。然而華為旗下海思(HiSilicon)設計的晶片,是由台灣的台積電製造。台積電的產品並非美國製造,也不太符合依美國製零組件比例判斷的微量原則,因此光是列入實體清單,無法切斷先進晶片的供應。

FDPR堵住漏洞

於是美國在2020年針對華為擴大適用FDPR。凡是以美國EDA工具設計,或使用以美國技術製造的製造設備所生產的晶片,即使在美國境外製造也成為EAR管轄品項,供應給華為必須取得許可。由於全球先進晶圓廠幾乎都使用美國設備,台積電停止了海思的代工訂單。由實體清單決定對象、FDPR擴大涵蓋產品,管制才真正發揮實效。

對日本企業的意義

對日本的設備與材料廠商而言,實體清單是確認交易對象的問題,FDPR則是自家產品分類的問題。除了篩檢交易對象是否為列名企業之外,還必須確認自家產品是否使用美國技術或設備製造,並判斷出貨給適用FDPR的對象時是否需要美國許可。2024年12月針對設備的FDPR中,已導入同等管制的日本與荷蘭被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,但仍須另外因應日本《外匯及外國貿易法》的管制。

常見問題

實體清單與FDPR哪一個管制力道較強?
無法單純比較。實體清單是決定交易對象的機制,FDPR是擴大管制涵蓋產品範圍的機制,兩者角色不同。實際管制中是將兩者結合使用,讓美國境外企業製造的產品也無法送到列名企業手中。
FDPR只適用於實體清單上的企業嗎?
FDPR有好幾種,除了針對特定實體清單列名企業的版本,也有像針對先進運算那樣,著眼於特定用途或目的地國家的版本。適用哪一種FDPR,會改變涵蓋的產品與交易對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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