差異在於「管制的軸心」。實體清單決定「不能賣給誰」,凡是對列入清單的企業出口EAR管轄品項,都必須取得美國政府許可。FDPR則決定美國管制及於「哪些產品」,即使是在美國境外製造的產品,只要使用美國的技術或設備製造,就納入EAR管轄。單靠實體清單只對美國產品有效,但與FDPR結合後,連台積電(TSMC)這類美國境外企業製造的產品也無法送到列名企業手中。
主要差異
| 比較項目 | 實體清單 | 外國直接產品規則(FDPR) |
|---|---|---|
| 管制的軸心 | 對誰(交易對象) | 對哪些產品(品項範圍) |
| 形式 | 企業・機構・個人的名單 | EAR的條文(規則) |
| 效果 | 對列名對象出口EAR管轄品項需取得許可 | 將部分美國境外產品納入EAR管轄品項 |
| 涵蓋的產品 | EAR管轄品項(原則上為源自美國的產品・技術) | 使用美國技術・軟體・設備製造的外國產品 |
| 對美國境外企業的影響 | 單獨使用時有限 | 很大(連不含美國零組件的產品也涵蓋) |
| 執行機關 |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(BIS) |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(BIS) |
| 半導體領域的代表案例 | 華為(2019年)、中芯國際(SMIC,2020年)、長江存儲(YMTC,2022年) | 針對華為(2020年)、針對先進運算(2022年)、針對設備(2024年) |
只靠實體清單仍有漏洞
2019年華為被列入實體清單後,美國企業未經許可就不能再把產品賣給華為。然而華為旗下海思(HiSilicon)設計的晶片,是由台灣的台積電製造。台積電的產品並非美國製造,也不太符合依美國製零組件比例判斷的微量原則,因此光是列入實體清單,無法切斷先進晶片的供應。
FDPR堵住漏洞
於是美國在2020年針對華為擴大適用FDPR。凡是以美國EDA工具設計,或使用以美國技術製造的製造設備所生產的晶片,即使在美國境外製造也成為EAR管轄品項,供應給華為必須取得許可。由於全球先進晶圓廠幾乎都使用美國設備,台積電停止了海思的代工訂單。由實體清單決定對象、FDPR擴大涵蓋產品,管制才真正發揮實效。
對日本企業的意義
對日本的設備與材料廠商而言,實體清單是確認交易對象的問題,FDPR則是自家產品分類的問題。除了篩檢交易對象是否為列名企業之外,還必須確認自家產品是否使用美國技術或設備製造,並判斷出貨給適用FDPR的對象時是否需要美國許可。2024年12月針對設備的FDPR中,已導入同等管制的日本與荷蘭被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,但仍須另外因應日本《外匯及外國貿易法》的管制。